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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試驗室及檢測儀器管理制度——實驗檢測原始記錄及數據處理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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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八部分 技術質量部部分
十、水木知行試驗室及檢測儀器管理制度——實驗檢測原始記錄及數據處理第五章 試驗檢測原始記錄及數據處理
第十八條 關于原始記錄的規定
1、原始記錄應用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試驗室規定的統一格式用圓珠筆或鋼筆填寫,做到清晰、準確、完整,并應有檢測人員及審核人員簽名;
2、原始記錄不允許隨意更改,不允許刪減,必須更改時應檢測人員更改,采用“更改”,然后將正確數據填寫在上方并加蓋更改人的印章以示負責;
3、原始記錄應進行編號,不得任意撕毀,登記后存檔保管,保管期不少于二年;
4、原始記錄必須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填寫的結果應符合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數值修約規定》;
5、在檢測報告發出的同時,應將報告及原始記錄等一并送資料室存檔保管;
6、借閱原始記錄先爭得技術負責人同意,方可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九條 數據處理的有關規定
1、檢測數據有效數字應與標準要求相適應;
2、計算數據按GB8170—87《數值修約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
3、檢測數據誤差表達方式,一般按相應標準的規定執行;
4、無標準規定的則應符合誤差理論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檢測報告
1、檢測報告的格式,按業主要求的統一格式。
2、檢測報告的填寫
1)檢測報告由檢測人員填寫,檢測員應對檢測報告中的測試數據及結論的正確性負責;
2)各類檢測報告都必須使用本試驗室統一格式,包括封面,填寫的字跡要清晰,數據、術語要準確;
3)檢測報告的結論要準確、科學、合理、嚴謹,其內容包括依據標準實測結果達到的實際水平;
4)檢驗報告由項目部試驗室主任審批、簽發,否則無效。
5)檢測報告應嚴格控制發放份數,無關單位及人員不得列入發放范圍。
6)委托的檢測項目,僅向委托單位、建設單位各發放一份;
7)檢測報告不得涂改或補貼;
8)各類檢測報告必須附上原始記錄,檢測任務通知書抽樣單,以備審核和統一保存。
第六章 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檢測儀器設備的鑒定
1、用于檢測工作的儀器設備必須進行鑒定,合格后方能使用。所有儀器設備應根據檢定結果貼上合格、準用、停用三種標志;
2、所有在用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的檢定周期進行檢定。
第二十二條 檢測儀器設備的質量控制
1、通用計量儀器、設備的鑒定工作,由計量設備管理員按鑒定周期聯系送檢;
2、凡經計量部門檢定過(包括自校)的儀器、設備均應按檢定結果分別貼上合格、準用、停用標志。
3、自校檢測儀器、設備,由指定的檢測人員按規定的校驗周期,根據專用檢測規程進行自校,校驗合格后由計量設備管理員統一貼上管理標志;
4、日常工作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儀器設備的計量檢定證書,自校結果等資料應妥善保管、存檔。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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