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考核與獎懲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7-08-27 18:06
-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七部分 安全生產部部分
一、水木知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考核與獎懲第六十二條 事故主要責任者的確定
1、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行政正職負主要責任:
1)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或拒不執行、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指令;
2)無視安全部門的報告,未及時組織消除事故隱患;
3)安全機構和規章制度不健全,職責不清,管理混亂;
4)未認真吸取教訓,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在短期內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2、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領導者負主要責任:
1)安排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無特種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證的人員上崗,由安排者負主要責任;
2)施工中無安全措施,或未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盲目湊合施工,由項目經理負主要責任;
3)施工技術措施有錯誤或漏項,由審批人、編制人負主要責任;
4)安全設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組織者負主要責任;
5)機械設備未按規定安排檢修、檢驗,機械設備帶“病”運行或安全裝置缺少,由主管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6)勞動防護用品、施工器具的質量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由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7)安排有禁忌癥的人員從事危險工作,由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8)因隱患未及時整改,由隱患整改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9)使用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勞務組織,由勞務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10)私招亂雇短期合同工,由單位主管領導負主要責任;
11)安全監督部門嚴重失職,由安全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12)以上情況,如部門負責人或經辦人在職責范圍內不能解決,經向上級作了報告,而上級未作任何處置的,則由上級的決定者負主要責任。
3、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2)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定及安全交底的要求,違章作業;
3)違反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
4)未使用或未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5)擅自拆除、毀壞,變換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
6)無視安全人員和同事的勸告,冒險蠻干。
第六十三條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應確定為領導責任。
1、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章制度不健全;
3、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預防事故的措施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第六十四條 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結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六十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和重獎重罰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安全生產激勵與約束機制,實行定期考核與獎懲兌現,對為安全生產作業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對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和安全負責人的年度考核按年初公司與各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結合該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在每年年底進行,考核工作由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安全生產部組織,考核結果報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審定。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部負責本制度的修改。
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總裁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 上一篇:8.1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處理 下一篇:9.1 施工技術管理制度——組織體系及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