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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票管理制度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7-08-2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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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財務部部分
四、水木知行發票管理制度發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及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所屬分、子公司和境內其他經營單位。
第二章 發票的領購
第三條 發票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公司使用的各類發票由財務部在稅務局統一領購。
公司所屬各單位需根據經營業務范圍,領購發票。具體為:先由使用發票的單位提出購買發票申請,并載明單位名稱、所屬行業、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加蓋單位公章、經理及經辦人印章后財務部對購票申請審核批準,方可領購。
購票方式為交舊領新。
第三章 發票的開具
第四條 發票必須將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項目填寫齊全,內容正確無誤,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嚴禁填寫大頭小尾發票和陰陽票,作廢發票(包括填開后購貨方不索取而作廢發票)注明“填誤作廢”字樣并全部聯次完整保存。
第五條 不得虛購經營業務,虛開發票,不得填開票物不實的發票。
第六條 發票只限本單位填開,不得轉讓、轉借、代開,也不得借用他人發票填開。
第七條 不得從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取得發票,不得將空白發票攜帶運輸或郵寄到境外、省外填開。
第八條 發票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填開,必須指定專人填開,并逐筆登記《增值稅銷項發票填開明細登記表》。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貨折讓,需填開紅字發票的,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處理。
第九條 填開發票必須到財務部加蓋銷貨欄戳記和發票專用章。
第十條 第十銷項發票填開金額必須按規定作“銷售”的帳務處理,如實申報應納稅款。
第十一條 各分公司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銷毀。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聯,依順序及時交由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財務部統一繳銷保存,五年保存期滿,由公司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稅務機關規定每兩個月同樣交由財務部繳銷至稅務局。
第四章 發票的取得和報銷
第十二條 要把好普通發票的報銷關,對取得不合法發票、票物不實的發票及“白條”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把好增值稅進項專用發票關,認真甑別其真偽,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是合法的發票。
第五章 違反發票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四條 在對各分公司發票使用稅務檢查中,查處的違反發票法規的行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罰則”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財務部負責本制度的修改。
第十七條 本制度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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