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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財務會計稽核管理制度——內部稽核機構人員及權限與范圍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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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財務部部分
三、水木知行財務會計稽核管理制度——內部稽核工作程序第四章 內部稽核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內部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總經理的安排和具體情況,按期擬定稽核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二)做好稽核有關準備工作,制定稽核工作方案,并應當在實施稽核X日前、向被稽核單位送達稽核通知書。稽核通知的內容包括:稽核范圍、內容、時間和方式,稽核人員名單,對被稽核單位配合稽核工作的要求。分段被稽核單位應按稽核通知書的有關要求,做好各項稽核準備工作,并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稽核人員通過稽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查閱與稽核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稽核,并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四)稽核完畢,對稽核工作底稿進行歸集、整理,根據稽核結果,提出稽核報告,征求被稽核單位意見。被稽核單位在X日之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做答復的視為沒有異議。
審計主管對被稽核單位提出的異議,應進行分析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稽核報告做相應的修改。
(五)審計主管根據稽核報告擬定稽核意見書和稽核決定,連同稽核報告和被稽核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公司財務部長及總經理審批。
(六)經批準的稽核決定和稽核意見書送達被稽核單位,被稽核單位必須執行稽核決定,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匯報執行結果和采納稽核意見、建議的情況。
(七)稽核事項結束后,檢查執行稽核決定和采納稽核意見的情況,必要時可進行后續稽核。
(八)被稽核單位對稽核意見和稽核決定如有異議,應在收到稽核決定書或稽核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向稽核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訴,該負責人應當在收到申訴X日內做出處理意見并報財務部長及總經理。
第十二條 內部稽核機構對辦法的稽核事項,建立稽核檔案,加強稽核檔案管理。
五 附則
第十三條 對稽核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內部稽核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反財經法規,保護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公司資產有功人員,公司領導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稽核單位和個人,內部稽核機構應根據情節輕重,提請各部門、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拒絕或故意拖延提供以及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
?阻撓稽核人員行使職權和抗拒、破壞監督檢查;
?打擊、報復內部稽核人員或檢舉人;
?拒絕執行稽核決定和稽核意見。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財務部負責本制度的修改。
第十七條 本制度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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