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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會計制度——會計工作移交
- 發(fā)布人:admin 發(fā)布時間: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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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財務部部分
二、水木知行會計制度——會計工作移交第七章 會計工作移交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八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xù)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xù)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經受理的經濟業(yè)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shù)怯浲戤?,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印章、現(xiàn)金、有價正券、支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shù)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必須有監(jiān)交人負責監(jiān)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負責監(jiān)交;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交接,由總經理負責監(jiān)交,必要時可由董事會派人會同監(jiān)交。
第三十一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xiàn)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薄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xiàn)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薄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清查。
(二)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清查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shù)據在實際操作狀態(tài)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二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三條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shù)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四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xù)使用移交的會計帳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
第三十五條 第九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本制度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單位撤消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xù)比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由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條 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財務部負責本制度的修改。
第三條 本制度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fā)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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