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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財務管理制度——銀行存款及經營資金結算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7-08-2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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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財務部部分
一、水木知行財務管理制度——銀行存款及經營資金結算(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項目經理部的銀行存款帳戶一律由財務部代為在指定銀行開戶,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名義存入公款,私開帳戶,私設小金庫。違反者公司將解除第一負責人及當事人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項目經理部在辦理對外轉帳、匯款(含匯票、信匯、電匯)托收承付(含委托收款承付)結算時,其經辦人員、財務主管以及項目經理必須對該項業務的使用款項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各工程項目財務主管負有直接檢查權,財務部負有監督權。一旦發現其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有問題時,財務主管有權拒絕辦理。當財務主管無法拒絕或不便拒絕時,必須將所了解的詳細情況上報公司財務負責人或財務部全權處理。否則,公司將追究因此造成損失責任者的違紀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資金存款使用轉帳、匯款結算的業務,凡一次支出20,000元以下的,只須按已審批的月財務計劃,由各部門部長和各項目經理簽字批準;當月沒有安排和雖有安排計劃但超過X元以上在X元以下的,由部門部長、項目經理會同財務部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給予支付。幾項固定開支,如電費、稅款、工資、獎金、銷售、社會統籌等,雖然數額較大,但屬財務計劃已有安排的,經辦部門寫出用款申請,部門部長、各項目經理事先商得財務部門同意后,可批準使用。超過X元的款項,各部門部長、項目經理部必須層層上報,經總經理審批,并通知財務部組織資金,辦理支付手續。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中按經濟合同簽定的托收承付(含委托收款承付)結算,必須由各分公司、財務部按前款規定的審批權限通知各級責任人檢查其承付業務款項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審批簽字決定是否承付。
(三)經營資金結算制度
第三十三條 購買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及其結算往來的款項,只能采用托收、匯款、轉帳結算,原則上不準支用現金,如確需支用現金,則按現金管理制度權限審批。
第三十四條 為了減少預付貸款、墊付稅金的占壓,各分公司和項目經理部應及時結帳、追開稅務發票,連同入庫手續辦理結帳。經濟業務了結的一個月內必須結清一切手續,否則停發經辦人員的次月工資,公司各項費用的清結也適用本條辦法。
第三十五條 員工調離(包括公司內部之間的調動、變動、聘用)必須了清所有經辦手續,結清帳、物、方能調出,人力資源部得到財務部的清帳通知后,才能辦理調離手續。
二、應收款項管理
第三十六條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對外賒銷產品、供應勞務而形成的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收取的款項。
第三十七條 各分公司在銷售產品時,原則上不允許賒銷,以免造成應收賬大幅度增加。做好清欠工作,當應收款項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的款項必須由經辦人員和該公司負責人及時負責催收,財務部配合,責任明確、回收及時。
第三十八條 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司各項規定及時清理各種應收款項,特別是對超過1年以上的其他應收款項,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減少資金占用,保證資產的安全。
第三十九條 嚴控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職工因私借支公款,對超過規定期限未予歸還者,財務部門將從其工資中扣回,直至扣完為止。
第四十條 公司年度會計期末,應對應收款項作全面清理核對,采取公司內部經濟合同、發票等原始憑單與會計賬務相核對和公司向債務單位發詢證函詢證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年度會計期末,在對應收款項全面清理核對后,編制《應收款項帳齡分析明細表》,對應收款項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嚴格按照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壞帳準備政策計提壞帳準備金。
第四十二條 要嚴格控制預付款項的發生,如果確需在大型設備等購置中需預付款項時,應嚴格按規定辦理。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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