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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人工成本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7-08-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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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薪酬成本管理
第一節 薪酬成本及薪酬預算
薪酬成本管理是由薪酬預算、薪酬支付、薪酬調整組成的循環。薪酬預算是組織在薪酬管理過程中進行的一系列人工成本開支方面的權衡和取舍。因此,詳細分析成本構成以及成本變化趨勢,是企業進行薪酬預算的首要工作。
一、人工成本
站在企業的角度來看,組織在提供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使用勞動力而支付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總和就是企業的人工成本。直接費用包括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費用,間接費用包括員工招聘、員工培養等有關費用以及職工福利費用、員工教育經費、勞動保護費用、住房費用、工會經費和其他人工成本支出等方面的費用。
(一)員工工資總額
員工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企業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所有貨幣形式的收入。(二)社會保險費用
社會保險費用是為了解決員工生、老、病、死、傷殘、失業時獲得物質幫助問題,企業和員工法定必須繳納的費用。目前,普遍實施的社會保險有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而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單位繳納。
1. 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數額
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根據員工個人上一年度月均稅前收入確定(各地方規定了最高、最低限額),不同區域各項保險繳納比例稍有不同,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例如,北京市各項社會保險繳納比例為: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20%(單位繳納),繳費基數×8%(個人繳納);
醫療保險:繳費基數×10%(單位繳納),繳費基數×2%+3元(個人繳納);
失業保險:繳費基數×1.5%(單位繳納),繳費基數×0.5%(個人繳納);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0.5%~1%)(根據單位經營項目而定,單位繳納);
生育保險:繳費基數×0.8%(限北京市戶口,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也可享受,單位繳納)。
上海市社會保險繳納標準為(市政府2004年29號令、市政府2004年33號令、滬府辦發(2004)45號):
(1)城鎮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22%;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12%;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個人不繳納);
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納。
(2)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基礎費率,基礎費率統一為繳費基數的0.5%。對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在基礎費率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確定。浮動費率每年核定一次,浮動費率分為5檔,每檔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向上浮動后的最高費率(基礎費率加浮動費率)不超過繳費基數的3%,向下逐檔浮動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基礎費率。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會保險費用在人工成本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公司繳納的部分大約占工資總額的30%以上,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占絕大部分。
2.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三)其他人工成本
1. 職工福利費用
職工福利費用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醫護人員工資、職工探親假路費、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獨生子女費、托兒所補貼以及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等。
2. 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員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
3. 勞動保護費用
勞動保護費用是指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如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費用。
4. 職工住房費用
職工住房費用是指為改善職工住房條件而支付的費用,主要用于繳納住房公積金、提供住房補貼、職工宿舍維護費用等。
5. 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是為工會活動而支付的費用。
根據最新稅法,納稅人支付給員工的工資是全額扣除的(當然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這種背景下,某些科目的設置已經沒有意義。根據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分類在某種程度上是計劃經濟的產物, 199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其中第(二)、(三)款如下: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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