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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失業保險穩定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9-06-0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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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8〕30號)和《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穩崗支持力度,維護就業局勢總體穩定,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返還失業保險費,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返還企業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返還企業失業保險費時應具備以下條件:實施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本市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具備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實施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本市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具備24個月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一)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
1.申請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
(3)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
上年度裁員率=1-(上年度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年度自然減員人數)/上上年度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
上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以失業保險費返還申報系統公布數據為準。
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補繳欠費。補繳欠費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
2.返還標準。返還標準按上年度企業及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確定。
3.申報時間。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于每年4月1日-12月31日,申請上年度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
(二)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
1.申請條件:
(1)符合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條件;
(2)2018年第四季度企業進口額或出口額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利稅總額同比下降50%以上;
(3)已與工會組織協商制定了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4)屬于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共同商定,需要重點支持的行業、企業。
2.返還標準。返還標準按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企業上年度月均失業保險參保人數×6個月確定。
3.執行期限和申報時間。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政策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于2019年4月1日起,申請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
上年度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以失業保險費返還申報系統公布數據為準。
(三)失業保險費返還資金使用
激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失業保險費返還資金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返還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其中,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從失業保險基金“穩崗補貼”科目中列支;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失業保險費返還資金一次性發放,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項。
二、申請發放流程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通過互聯網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促進就業政策網上服務平臺(http://www.bjrbj.gov.cn/jycy/jycs/index.html)申請上年度失業保險費返還。企業也可到社會保險參保地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通過行業代辦參保的企業可到其工商注冊地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本區申請企業的參保繳費情況、裁員情況等進行審核。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審核通過的,應提示企業在網上服務平臺確認是否申請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審核不通過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原因。
企業選擇申請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的,還需向參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與工會組織協商制定的穩定就業崗位措施等紙質材料。審核通過的,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上公示審核返還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結果;審核不通過以及企業不選擇申請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的,自動進入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的網上公示環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上公示審核返還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結果,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公示后無異議的,按規定撥付資金;公示有異議的,由相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返還失業保險費,有利于強化激勵,引導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失業保險費返還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
(二)優化經辦服務。各相關單位要強化信息共享,提高經辦服務質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企業不跑路”的服務模式,簡化優化失業保險費返還申報程序,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網上申報,盡可能讓更多企業都能享受到政策。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相關單位要強化失業保險費返還審核、復核、撥付等環節和過程的監督檢查,關鍵崗位的監督管理。完善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的日常管理和資金內部監管,要暢通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溝通協調。各相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審慎甄別資格,提高困難企業認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嚴防冒領、騙取現象,給予企業有效指導,跟蹤解決遇到的問題,并將特殊問題及時上報。
(五)加大宣傳力度。要通過各種媒體渠道宣傳政策,加強輿論引導。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等多種形式增大政策知曉度。通過有效宣傳,使相關企業及時了解政策內容,知悉辦理程序,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四、其他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5〕186號)、《關于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護航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8〕59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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