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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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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一部分 綜合管理制度部分
二、水木知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印章的制發、改制、廢止、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印章的定義:
本制度中的印章是指在公司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相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在蓋公司印章時使用含公司名稱、部門名稱及簽名人的橡皮圖章,不在本制度所指印章之內。
第二章 刻制、改制與廢止
第三條 提起議案者
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制與廢止議案由綜合管理部部長提出。
第四條 手續
綜合管理部部長必須在提出的議案中將新舊公司的印章種類、名稱、形式、使用范圍及管理權限加以說明。
第五條 刻印與改刻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綜合管理部部長負責,同時,需要更換或廢止的印章應由第八條的各管理人迅速將舊印章交還綜合管理部。
第六條 廢止印章的保管年限
除特別需要,由綜合管理部將廢止印章保存三年,然后在征求原使用者的意見后再行處理。
第七條 失散、損毀、被盜
公司印章在遇到失散、損毀、被盜的情況時,各管理者應迅速向綜合管理部部長遞交說明情況的報告書,綜合管理部部長根據情況依照本章各條規定的手續處理。
第三章 用印手續
第八條 公章的使用依據以下手續進行:
?使用公司或高級職員名章時應填寫“公司印章申請單”,寫明申請事項,征得綜合管理部部長同意后連同需蓋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使用部門印章時應填寫“公司印章申請單”,填寫用印理由,然后送交綜合管理部部長獲認可后,連同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第九條 公司印章使用人
公司印章原則上由印章管理人(綜合管理部部長)或文件處理人掌握,印章使用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范圍,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批準人的印章。
第十條 用印手續的簡化
常規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與印章主管人取得聯系后,有文字證明者可省去填寫申請單的手續。最后,印章主管人應將文件名稱及制發文件人姓名記入一覽表,以備查考。
第四章 用印要領
第十一條 用印原則
?公司、部門名章,分別用于以各自名義行文時;
?職務名稱印章在分別以職務名義行文時使用。
第十二條 用印方法
?公司印章應蓋在文件下面;
?蓋印文件必要時應蓋騎縫印;
?公司印章的蓋章處除有另行規定或文件形式無固定要求之外,一般參照以下規定進行;
?公司名稱章一般蓋于公司名稱、部門名稱的右側,但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名章與職務名章并用時應蓋在名稱中間或豎寫名稱的下方。
?職務名章蓋在職務名稱的右下方。如豎式書寫應蓋于下方。
?蓋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名章除特殊規定外,一律用朱紅印泥;
?張數較多,須蓋章的材料,在得到總經理的批準后,可采取印刷方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本制度的修改。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績效管理咨詢公司研發成果,版權歸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復制、轉載使用請注明來自水木知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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