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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19]72號) 的政策解讀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21-04-2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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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依據(一)《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
二、目標任務
提高失業人員收入水平,保障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三、主要內容
2019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70元。
四、涉及范圍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五、執行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06元;(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33元;(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60元;(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787元;(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15元;(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706元發放。
六、其他
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在2019年5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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